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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20/11/28 10:30:53  文章来源:投资海口网  浏览次数:

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37号),加快引导海口自由贸易区(港)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外部引进与内部培育并重,真正发挥企业总部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海口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若干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2018 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设立或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2018年 1月1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海口市的,不纳入本政策扶持对象,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政策支持条款

第四条开办奖励:

(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落户的从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给予一次性 500万元奖励。

(三)对新落户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 1000万元奖励。

(四)对新落户的从事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 300万元奖励。

(五)对新落户的高成长型总部,承诺自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800万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六)对新落户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本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 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在海口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自认定当年起,根据租赁合同金额给予

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年租金补贴,在5年内,按照年租金金额的前三年 50%、后两年30%给予补贴,5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在海口市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经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价5%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分 2年支付,每年支付50%。

享受租用及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政策的总部须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10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总部企业已领取的办公补贴资金应予退还。

第六条经认定的现有总部,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环比增长额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 5年。

新落户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前三年给予60%资金支持,后两年给予40%资金支持。

第七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的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经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年工资薪金所得达到50万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前三年50%、后两年30%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任职满1年后享受此项奖励(领取奖励时,必须仍为该总部的在职员工)。

总部高管人员,是指由投资方委派,在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及相当于上述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是指经具有国家级专业认证在生产和服务领域岗位一线,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员。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经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需由国际组织(机构)全球总部委派。

总部企业高管人员享受海口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包括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

第八条对形成总部经济集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园区内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予以一定比例奖励。

第九条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 万元奖励;对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评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十条重点引进并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和知名机构,可以申请为总部经济企业,并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在市政府服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绿色服务窗口,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凭认定文件可享受全程代办和优先服务。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建立海口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为常务副市长,召集人为分管副市长,成员由海口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设在市商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增设海口市总部经济发展促进机构,负责拟定总部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统筹推动总部经济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代办扶持政策兑现等“一站式”绿色服务。建立海口市总部企业常态化联系制度,实行重点服务和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规定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企业在申请奖励补贴资金过程中,如未达到其承诺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应全额返还已获得的奖励补贴资金。

总部企业[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除外]每年享受本政策的奖补金额,不超过总部企业当年在海口产生的对海南省级和海口地方财力贡献总额,超过部分可结转到后续年度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海口总部扶持资金之日起,10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将在本市存续,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视情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5年内不得获取产业资金扶持,并录入诚信黑名单,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予以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总部企业应于每财务年度结束后第一个月内向联席办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政策执行期如遇中央、省政策调整,按就高、就新的原则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本政策中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含本数。本政策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