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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15万元!海南省印发专利奖评奖办法→

 发布日期:2023/5/10 14:52:20  文章来源: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综合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南海网  浏览次数:

 近日,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海南省专利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海南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和管理等内容。《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海南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设海南省专利金奖和海南省专利优秀奖,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具体承办,每届授予金奖不超过4项、优秀奖不超过8项。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


对获得海南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全文如下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琼知规〔2023〕1号


各市、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琼有关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省局制定了《海南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经2023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4月28日




海南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南省专利奖评选表彰工作,奖励在技术(设计)创新、保护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海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海南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设海南省专利金奖和海南省专利优秀奖。


第四条 海南省专利奖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具体承办,每届授予专利金奖不超过4项、专利优秀奖不超过8项。


第五条 海南省专利奖评选坚持激励创造、保护创新、引导运用、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设海南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海南省专利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和异议裁决,决定、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分别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机关党委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评审办公室设在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服务处,具体承担制定实施评奖工作方案,组织专业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等;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专家、产业技术专家和经济管理专家等。产业技术专家、经济管理专家从《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利审查员专家委托相关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推荐。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八条 申报海南省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评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专利权有效、稳定;


(二)申报主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单位或者具有本省户籍或工作证、居住证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方可申报;


(三)参评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针对参评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海南省专利奖:


(一)参评专利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以及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形;


(二)参评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海南省专利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条 申报海南省专利奖,应当填写《海南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人和参评单位声明;


(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三)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上备案成功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有专利许可、出资或者融资等情形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出资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等;填写经济效益数据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参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或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


(四)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交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五)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和保护措施证明;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七)申报主体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奖状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


(八)评审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海南省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下列单位或者专家可以推荐参评项目:


(一)各市(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


(三)中央驻琼有关单位;


(四)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每年可自荐2个项目参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可自荐1个项目参评。评审办公室可结合海南省专利奖评审工作实际,适当调整推荐和自荐范围。


第十二条 推荐(自荐)单位或推荐院士应当对推荐(自荐)项目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涉密内容,并按照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


由各市(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中央驻琼单位推荐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推荐的,遵循园区管理原则;由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遵循专业相关原则。同一学科或领域的两位或两位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可联合推荐1项相同学科或领域的专利项目,每位院士每年只能推荐1项。


第十三条 推荐(自荐)单位应当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对拟推荐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拟推荐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后,由各市县统一推荐,不占市县推荐名额。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评价指标及权重:


1.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技术先进性(25%)。对专利的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及专利技术的通用性进行评价。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及政策适应性进行评价。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指标及权重:


1.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创新性、工业适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对专利设计的独特性、艺术性、象征性及功能性进行评价。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和推荐、自荐意见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形式审查合格后,由评审办公室按照专利类型、技术领域等进行汇总分类,并根据汇总分类情况,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评审。


(三)评审办公室根据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制定拟获奖项目建议方案,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审议。


(四)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获奖项目建议方案进行集体审议,提出海南省专利奖拟获奖项目名单。


(五)拟获奖项目名单经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在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评审办公室将获奖项目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海南省专利奖拟获奖项目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收到上述处理建议后,应当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由评审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异议方、推荐方和申报方。


第十九条 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须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章 授奖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获得海南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奖专利项目涉及多个权利人的,资金分配由相关专利权人自行协商。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奖励项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或者用于专利相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为获奖项目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海南省专利金奖的获奖项目且符合中国专利奖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参评中国专利奖。


第二十三条 获得海南省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在其产品上标注海南省专利金奖、海南省专利优秀奖的字样和获奖年月。


第二十四条 获得海南省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当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参与海南省专利奖评审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秘密,不得泄漏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凡在海南省专利奖评选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若发现报送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条件或者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海南省专利奖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批准,撤销授奖,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二)参与海南省专利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泄漏评审情况的,是专业评审组成员的取消其评审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加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各类评审活动;是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推荐单位及推荐人明知或应知专利权人弄虚作假,仍协助专利权人谋取海南省专利奖的,由评审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单位开展宣传和交流,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冒名开展海南省专利奖评审活动,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