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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升级

 发布日期:2023/8/16 17:34:46  文章来源: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综合财政部官网、投资海南、海南日报  浏览次数:

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5日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在海南自贸港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称,本次调整旨在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


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自2020年12月25日起实施,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海关对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贸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称,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贸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贸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贸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贸港。


海南自贸港确立“一负三正”四张“零关税”清单,目前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负面清单、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正面清单、原辅料“零关税”正面清单已经公布。


目前,享受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进口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已涵盖多功能乘用车、多用途货车、滑翔机、直升机、货运飞机、游艇、帆船、集装箱船等多类交通工具。截至今年上半年,政策项下累计进口货值59.3亿元(人民币,下同),减免税款14.8亿元。



01 全文如下


关于调整

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

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14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见附件),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三、上述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继续执行财关税〔2020〕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请海南省商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调整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防止“零关税”商品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增列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

“零关税”政策增列清单

↓↓↓



图片



02 海南自贸港“一负三正”“零关税”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提出,在2025年海南自贸港封关前实行“一负三正”“零关税”清单,其中包括对海南自贸港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一负三正”“零关税”清单,即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海南自贸港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企业生产原辅料和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对实行“零关税”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负面清单



可享受该政策的单位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可享受该政策的设备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该《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 “零关税” 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以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


海南自贸港企业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请点击此处查看 ▼

政策解读 | 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正面清单

可享受该政策的单位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仅限于企业营运自用。



可享用该政策的设备

见上方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增列清单


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请点击此处查看 ▼

  政策解读 | 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进口生产原辅料“零关税”正面清单


可享受该政策的单位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可享用该政策的设备

对海南自贸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



海南自贸港进口生产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内容

请点击此处查看 ▼

政策解读 | 海南自贸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