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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投资基金设立 重点服务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发布日期:2023/8/23 16:49:20  文章来源:海南日报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创业投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自贸港创业投资事业,重点服务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引进、培育和发展,近日,海南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制定并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投资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海南自贸港创新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相关内容予以明确。

  创新基金是省财金集团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用于支持自贸港创新创业发展、由一个或多个独立运作的母基金法律主体构成的专项母基金或母基金群。

  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支小支微”的原则,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助力自贸港创新创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创新基金的运作引入竞争机制,根据需要在实施方案规则下设立一个或多个独立运作的母基金法律主体,并分别委托不同的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设置不同的基金决策机制等。创新基金项下的母基金法律主体原则上应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方式设立。为确保创新基金更好实现政策目标,在坚持市场运作和合规运作前提下,创新基金项下的母基金法律主体在必要时可采用双普通合伙人等方式设立。

  创新基金首期规模人民币10亿元,由省财金集团根据投资进度安排出资,原则上要求创新基金管理机构承担部分资金募集义务或安排一定自有资金投资额度。

  据了解,创新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含),且予以末位出资到位。创新基金由多个独立运作的母基金法律主体组成时,单支子基金仅能申请创新基金项下一支母基金的出资。鼓励市场化机构与创新基金及海南省内市县、重点产业园区共同发起子基金。

  为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在不违反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原则上创新基金及其关联方可以跟投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的所有项目。

  创新基金项下的母基金法律主体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其中投资期一般不超过3年、退出期一般不超过12年。如需延长存续期的,由基金出资代表报省财政厅决议后,报省政府批准。创新基金项下的母基金法律主体通过比选方式择优选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机构。

  种子期创业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拥有原创的专门技术或独特的概念、商业模式,项目主体尚未设立或刚设立但尚未实现利润,所需融资额相对较少。

  初创期创业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7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原则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其他符合财政部出资设立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关于初创期企业最新认定标准、但不符合以上初创期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向基金出资代表申请初创期企业认定。


原标题: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投资基金设立 首期规模10亿元,重点服务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