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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发布日期:2023/11/17 17:15:41  文章来源:海南日报  浏览次数:

政策阐述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适用条件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仅限于企业营运自用。

  权威解读

  2020年1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2023年8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新增22项商品。

  一、适用的交通工具及游艇有哪些?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增列清单》包括9座以下小客车、2-15吨航空器、帆船等100项货品,以及新增的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

  二、转让“零关税”有什么规定?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主体,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应用案例

  案例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某航空公司(从事交通运输业,主营运基地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需要进口一架空载重量45吨以上的大型客机(在附件清单范围内,商品8位税号:8802.4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进口综合税率为14.13%)用于营运自用,假设完税价格为10亿元人民币,企业需缴纳进口税款为:10亿元×14.13%=1.41亿元。享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企业需缴纳进口税款为:0元。

  案例二:2022年9月8日,海口海关所属海口美兰机场海关顺利保障一架777-200LRF型货运飞机通关放行,该飞机货值1亿美元,减免税款9589万元人民币。这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实施以来首次享惠的“零关税”大型飞机,是在已进口3架直升机的基础上再增添的重磅级大飞机新成员,创下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项下单票享惠数额新高,体现“零关税”政策的吸引力进一步增加,政策红利不断释放。


原标题: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