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引进培育科技人才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府办规〔20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引进培育科技人才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引进培育科技人才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椰城优才计划”,全方位引进、培育科技人才,为持续推进海口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科技人才支撑,现结合海口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类别,从事研发、生产、服务三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其科技人才。
第二条 扶持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每年对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科技人才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列入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的部门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引进培育科技人才。
第三条 支持企业建设院士创新平台柔性引才。对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或院士团队创新中心获得审批通过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或60万元的一次性市级配套资助经费。
第四条 鼓励科技企业提升管理人才素质。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选派人才参加工信部门举办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并获得“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证书和结业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次1万元的一次性市级配套补贴。
第五条 支持科技特派员进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特派员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科技特派员担任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负责人的按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科技特派员一次性补贴奖励。科技特派员担任负责人的技术创新项目成功获批省级以上立项资助的按项目资助额的3%给予科技特派员一次性绩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设立研发平台集聚科技人才。对企业设立基础研究创新平台、技术创新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其新引进、培育海南自贸港高层次人才,按30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引育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柔性引进外国专家。对企业以项目引才方式柔性引进的外国专家,专家资助费按照海南省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企业引才资助,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年5万元,用于支付专家交通费、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专家生活费等。
第八条 支持高端科技人才创新发展。对企业全职工作的人才新入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个人5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培育科技人才团队。对新入选国家级人才团队、“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海南省人才团队”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资金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才,根据本措施自行申报。同一企业符合本措施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同一事项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可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择一申请。
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本措施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申报企业须对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出现下列情形的,将取消其申报和享受政策资格,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
(一)扶持资金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因违规被处罚而停产整顿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等情况;
(二)兑现资金时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强制性清洁生产未通过审核等情况;
(三)申报资料存在伪造。申报企业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对本措施进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资金申报、审核流程与绩效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4年12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市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