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要求,“零关税”货物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标准、处理办法、联合惩戒措施等需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为保障政策实施,经批准,省工信厅会同相关部门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生产设备及维修用货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 02 目标任务是什么? 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优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吸引高端制造要素集聚的同时,建立协同监管和数据共享机制,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闭环,保障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03 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暂行办法》共有5章、22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依据、管理对象范围、生产设备自用定义、管理部门范围等。第二章为进口和使用管理,包括进口行业清单核验、享惠主体变更、科研设备开放共享、自用生产设备和维修零部件相关信息填报、卫星定位管理、海关监管及解除监管、生产设备使用地点变更、出岛维修管理、报废管理等。第三章为监督管理,包括地方政府协同管理、违规行为限期整改、严重违规行为处置等。第四章为信息共享,包括海口海关与省财政厅、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之间的双向信息共享要求。第五章为附则,包括省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范围,解释权、兜底条款、施行日期等。 04 利民惠企措施 措施一:科研类“零关税”生产设备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开放共享。 科研类“零关税”生产设备经海口海关、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可按国家规定用于开放共享,无偿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这为省内众多科研机构共享使用、降低成本提供了便利。 措施二:相关“零关税”生产设备可以出岛维修。 经相关市县政府和海关审核同意,相关“零关税”生产设备可以出岛到内地维修,但需要在预计维修时间内返回,否则海关将按照提前解除监管方式采取补征进口税款等相关处置措施。 05 关键词诠释 (一)哪些符合条件的“零关税”生产设备和维修用货物可适用三年监管年限? “零关税”生产设备应为享惠主体自用,属于享惠主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开展业务或履行职责所需,按照相关规定适用3年监管年限。监管年限内,“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确需转让给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其他主体的,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但不得用于租赁、出借等挪作他用情形。“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应在享惠主体依法依规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维修用“零关税”货物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已用于维修相关航空器、船舶以及“零关税”游艇、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的“零关税”货物,其适用3年监管年限,监管年限内不得转让或用于租赁、出借等挪作他用情形。 (二)什么是清单核验? 市场主体在申请获得“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资格”后,按照信用承诺的方式(承诺其进口的生产设备符合海关自用生产设备清单要求)提出进口清单核验申请,由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资规厅、海口海关等部门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可进口相关“零关税”设备。

